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批复

时间:2010-01-19 19:52:12    文章分类: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
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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