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20 18:08:14 作者:王立波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公安机关如何正确适用刑事拘留
拘留是公安机关最常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措施,拘留期间公安机关要调查收集证据,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拘留的时间就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公安机关既有权决定也有权执行拘留。适用拘留的人民警察必须明了拘留的对象、拘留的程序和拘留的时限。
一、明确拘留的对象,防止错误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具体包括以下七种情况: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熟悉拘留的程序,避免侵犯人权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在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拘留手续。
拘留后,应当24小时内讯问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
三、掌握拘留的时限,防止超期羁押
拘留的羁押期限等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时间加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是3日;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到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至30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限是7日,犯罪嫌疑人拘留的羁押期限一般为14日,最长37日。公安机关不能随意适用最长拘留期限,只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才可以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