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20 18:28:41 作者:王立波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公安机关如何正确适用拘传
拘传是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也是唯一公检法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都可以决定和执行的强制措施。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公安机关适用拘传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据传的,由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传证。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按指印。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一次拘传的最长时间为12小时,从被拘传人到案时开始计算,在途时间不记算在内。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讯问结束后,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立即释放;如果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取保候审)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拘传时限届满仍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多次拘传,但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间隔应以不少于12小时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