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2-30 11:20:17 作者:卞恒亮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国家规定最低工资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所享有基本的劳动收入,属于强制性行政法规。确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住所地(注册登记地),且以高者为准。自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低工资规定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具体规定,由辖县区市的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确定所属县区的最低工资类别、标准、期间等。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最低工资规定均没有授权审批的规定,没有例外性规定,更没有审批的规定。社会实践中出现部分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最低工资,故意放纵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这是超越职权的无权审批,与政府依法行政相违背。
既然审批最低工资,就应当有审批的合法依据,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均没有 例外审批的规定,又没有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授权,显然审批最低工资是违法的。最低工资更没有纳入行政许可范畴。
针对这种情形,法院应当依法适用法律法规,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无权审批”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而不是不论该审批性质,只要涉及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就认为归入行政诉讼范畴。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的法定职能,不是依申请审批行为,司法实践中没有发生过劳动者对最低工资进行行政诉讼。
裁决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的特别法,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超出此范围适用法律将是适用法律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