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吴某某诉淮安某医院及其分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9-04-08 15:40:16  作者:卞恒亮律师、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该案医疗事故鉴定为非医疗事故,但医院方存在明显过错,按民事侵权,法院认定医院方承担20%的经济赔偿责任.
执业机构: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扬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知识产权 经济仲裁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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