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解除权的劳动者应当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时间:2009-01-04 14:29:43  作者:卞恒亮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行使随时解除权或立即解除权的劳动者应当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2008-12-12   社会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通知,凭该书面通知,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而对因用人单位违法或过错,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因用人单位不愿出具书面通知而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劳动者的随时解除权和立即解除权,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是劳动者过错或违法造成的,既然这种情形都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劳动者没有过错或违法,就更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难怪社会实践中,部分劳动者,即使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或违法,也不主动提出解除合同,自己制造“过错或违法”,让用人单位来解除,显然这样,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也伤害劳动者的感情,从而对劳动法律制度产生不满和抵触情绪,不利于构建社会和谐

因此,我建议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尽快建立与劳动法律制度相协调的失业保险机制和体制,消除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让劳动都在行使随时解除权或立即解除权时,能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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