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解《物权法》(一)

时间:2009-01-16 11:00:03  作者:魏海渊  文章分类:原创文萃

              (一)  
民众生活物为基础,物上权利应有规定。
物有所归物尽其用,物权设立皆由于此。
物权是指对物享有,直接支配排他权利。
物权种类以及内容,要由法律来做规定。
本法之中所称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若有法律另外规定,权利也是物权客体。
物权大类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国家集体私人物权,法律予以平等保护。
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主体都有发展权利。
初级阶段公有为主,鼓励支持非公经济。
物权行使物权取得,应守法律尊重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二)
物权若要得到保护,物权公示先行一步。
属国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则无需此举。
不动产的各种物权,国家实行统一登记,
不动产上物权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
均需依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没有效力。
申请办理此类登记,在不动产所处之地。
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权属证明界址面积,
事项不同材料也异,如有不足仍需补齐。
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如有必要实地查看。
对申请人询问仔细,如实及时予以登记。
登记机构不得提出,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禁以年检各种名义,再次进行重复登记。
不得超出职责范围,进行其他无关行为。
签不动产物权协议,协议成立便具效力。
即使未办物权登记,不致影响合同效力;
而不动产物权效力,始于记载登记簿时。
该登记簿乃是作为,物权归属内容依据,
不动产的权属证书,为权利人物权证明。
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登记簿应当一致。
记载不一以簿为准,除非证明登记错误。
若是对物享有权利,或者具有利害关系,
对于相关登记资料,可以申请查询复制,
记载事项认为有误,并可申请更正登记,
原先记载的权利人,对此予以书面同意,
或对错误能够证明,登记机构应当办理;
原权利人若不同意,可将异议申请登记。
十五日内如不起诉,异议登记失去效力。
异议登记确属不当,所致损害应当赔偿。
当事人签买卖房屋,等不动产物权协议,
为了将来物权实现,依约可以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完成之后,无登记人事先同意,
不动产的处分行为,不能发生物权效力。
正式登记条件具备,三个月内却未申请,
或者债权归于消灭,预告登记失去效力。
虚假登记损害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错误损害形成,也应赔偿受损他人。
登记机构赔偿以后,对致错人可以追偿。
不动产的登记费用,应当实行按件收取。
不得依照面积体积,或价款的一定比例。
        
               (三)
动产物权设立转让,自交付起产生效力。
特殊形态三类动产,机动车辆船舶飞机,
其上物权未经登记,不能具有对抗效力。
物权设立转让之前,目标动产权利人占,
法律行为生效之时,物权开始具有效力。
物权设立转让之前,所涉动产第三人占,
转让请求返还权利,就可代替交付行为。
动产物权转让时候,约定卖方继续占有,
从该约定生效时起,物权开始产生效力。
法院仲裁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
致物权作以下变动:设立转让变更消灭,
文书或者决定生效,物权便会发生效力。
由于继承或受遗赠,从而合法取得物权,
自继承或受遗赠起,物权同时产生效力。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以使物权设立消灭。
事实行为成就时起,物权随即发生效力。
        
               (四)
解决物权受到侵害,和解调解诉讼仲裁。
物权归属以及内容,这两方面有了争议,
若是具有利害关系,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他人之物,权利人可请求返还。
出现物权受到妨害,或者可能妨害状况,
权利人可提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致使毁损他人的物,权利人可提出请求,
对物予以修理更换,重作或者恢复原状。
侵害物权造成损害,权利人可请求赔偿。
其他形式民事责任,也可要求侵权者担。
保护物权诸多方式,可据情形合并适用。
引起行政刑事责任,侵权人也依法承担。
    
              (五)
所有权人对物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在己物上可以设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他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物主权益。
有物法定国家专属,所有权禁他人入主。
公共利益需要之下,依照法定程序权限,
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单位个人所属房产。
集体地为征收对象,足额支付下列款项: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附着物与青苗补偿。
社保费用需作安排,农民生活要有保障。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如果成为征收对象,
房主权益应当保护,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对于征收个人住宅,居住条件应有保障。
不得贪污挪用拖欠,私分截留补偿款项。
国家特殊保护耕地,总量控制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这一做法严格限制。
抢险救灾情况紧急,依照法定权限程序,
征用单位个人的物,不必得到对方同意。
被征之物使用完毕,应当返还被征用方。
被征后遭毁损灭失,应当给予损失补偿。
        
              (六)
国有财产属于全民,所有者权国务院使。
禁止侵占私分哄抢,破坏截留国有财产。
城市土地水流海域,国防资产所有矿藏,
无线电的频谱资源,均由国家掌所有权。
森林荒地山岭草原,滩涂等类自然资源,
有的定在集体名下,除此而外属于国家。
下列资源或者资产,法定之下归属国家:
野生动物植物文物,油气管道公路铁路,
城郊土地农村土地,电力设施电信设施。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其物可直接支配。
企业如有国家出资,出资人的职责权益,
国务院与地方政府,作为代表享有履行。
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相关机构及其人员,
应使财产保值增值,防止财产遭受损失,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依法追究。
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进行过程,
如果采取低价转让,擅自担保合谋私分,
造成国有财产损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七)
集体所有之物包含:土地森林山岭草原;
生产水利各类设施;建筑物与其他资产。
禁止侵占私分哄抢,破坏集体所有财产。
农民集体所有之产,全体成员集体共享。
以下事依法定程序,集体成员共同决定:
土地承包方案确定;对外发包某些土地;
承包地作个别调整;土地补偿款项支配;
出资企业所有权变;以及其他法定事项。
属集体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山岭,
所有权由分别所属,经济组织各自行使。
城镇集体所有之产,本集体享所有者权。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村民小组,
应向所属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集体组织与村委会,或负责人作的决定,
如果侵害成员权益,可请撤销寻求救济。
私人对其合法收入,生活用品自有房屋,
原材料和生产工具,享所有者应有权利。
不得侵占破坏哄抢,私人所属合法财产。
私人继承财产权利,国家依法给予保护。
国家集体私人均可,依法设立公司企业。
以不动产动产投资,依照约定分享收益,
有权参与重大决策,选择企业的管理者。
各类法人对所属物,可依法律章程支配。
  
              (八)
建筑小区业主权利,法律上有新的含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是权利总的表达。
即对专属部分可以,占有使用处分收益。
对于其他共有部分,共同享有共同管理。
业主行使专属权利,不可损害他人权益。
并且行为不能影响,所在建筑物的安全。
不得放弃权利换取,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转让住宅经营用房,共有权利一并转让。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规定属于全体业主。
如为城镇公共道路,这一规定予以排除。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也归属于业主全体,
除非明示属于个人,或系城镇公共绿地。
小区内的公共场所,还有物业服务用房,
所配套的公用设施,都是业主共同财产。
小区内的车位车库,首先用来满足业主。
当事人间可以约定,是否附赠出售出租,
若占共有道路场地,车位则属全体业主。
业主可设业主大会,也可选举其委员会。
政府有关部门对此,给予指导以及协助。
下面所列重大事项,需要业主共同协商:
选聘解聘小区管理;选业委会换其成员;
制定修改议事规则;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筹集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设施。
定后两款涉及事项,要有规定业主数量,
同意人数专属面积,均超总量三分之二;
决定上述其他事项,则只需要一起过半。
住宅用途改作经营,应合法律法规规定,
符合所定管理规约,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所做决定有约束力。
决定有损业主权益,可请撤销作为救济。
所筹集的维修资金,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业主共同决定之后,用作公共部分维修。
维修资金筹集使用,详情应当公之于众。
小区建筑设施涉及,分摊费用分配收益,
有约定的就依约定,没有约定或者不明,
依照业主专有部分,占总面积之比确定。
建筑物与附属设施,业主可以自己管理。
也可委托物业公司,或者他人代为打理。
如系建设单位所选,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管理物业依据委托,并且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应守管理规约,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垃圾随意乱放撒抛;违章搭建侵占通道;
排放噪声或污染物;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拒付物业服务费用;其它损及他人举动。
业主大会及委员会,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并可要求损失赔偿。
业主自身权益受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九)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相互之间有相邻权。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下列原则需要牢记: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当地习惯也可践行。
 相邻之间用水排水,相互应当提供便利。
 各方利用自然流水,应当作出合理分配。
 关于自然流水排放,还是尊重自然流向。
 相邻一方因为通行,建造修缮铺设管线,
 需用他方土地建筑,他方也应提供方便。
 土地挖掘建筑兴建,设备安装铺设管线,
 对相邻方的不动产,充分顾及它的安全。
 利用相邻土地建筑,尽量避免带来损害。
 一方建造建筑等物,应守国家建设标准,
 不致影响到相邻方,日照通风以及采光。 
 不得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污染有害之物。
      
               (十)
 按份或者共同方式,可以共同拥有一物。
 前者按份享所有权,后者则是一起共享。
 共有人可依照约定,对共有物进行管理。
 没有约定或约不明,均有管理义务权利。
 对共有物做出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决定,
 按份要过三分之二,共同共有需全同意。
 共有物上费用负担,按份共有论份分担,
 共同共有则需共担,如有约定按约定办。
 约好不分割共有物,应当按照约定去走;
 如果存在重大理由,才可提出分割请求;
 没有如此约定时候,按份者可随时请求;
 共同共有失去基础,或者存在重大理由,
 对共有物才可分割,但因分割举动致使,
 他共有人遭受损失,应予赔偿相应损失。
 分割方式可以商定,谈崩就按以下规定:
 分割不致减损价值,应对实物予以分割。
 确实难以实物分割,或将导致减损价值,
 应予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再行分开。
 分割所得物有瑕疵,他共有人分担损失。
 共有份额可以转让,他共有人有优先权。
 共有方式未有约定,应该视为按份共有;
 共有人存家庭关系,则按共同共有处理。
 享有份额未作约定,按照出资金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金额,视为享有均等份额。
 共物所生债权债务,对外具有连带性质,
 内部关系分别按照,两种共有原则办理。
 按份共有偿债超出,自己应当承担份额,
 该共有人可以去向,他共有人来做追偿。
 共同享有其他物权,参照适用本章各款。
          
            (十一)
无处分权将物转让,所有权人可以追还。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由受让人得所有权:
受让该物出于善意;物的转让价格合理;
依照法律已做登记,勿需登记已经交付。
原所有人所受损失, 由处分人予以赔偿。
善意取得其他物权,可以适用上述条款。
善意受让取得动产,消灭之上原有物权,
除非善意受让之际,知道存有该项权利。 
所有者或他权利人,有权追回其遗失物。
遗失物已通过转手,并被他人实际占有,
对于做出处分之人,失主可提赔偿要求,
或在知道受让人后,两年内提返还请求。
受让人系通过拍卖,或者合规渠道购得,
请求返还原物之时,应支付其所出金额,
支付该款之后可向,该无处分权人追偿。 
拾得他人遗失的物,应当返还该物失主。
及时通知权利人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后应,及时通知失主来领;
失主是谁并不知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在权利人领取之前,失物应被妥善保管,
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使遗失物毁损灭失,
有关部门或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来领取失物,应付保管等项支出。
失主通过悬赏找物,所做承诺应当算数。
若拾得人侵占失物,无权请求所花费用,
也无权利要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公安或者相关部门,招领公告发布之后,
六个月内无人领走,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拾得漂流物品以及,发现埋藏隐藏之物,
参照适用本章相关,拾遗失物具体条款,
文物保护及他法律,另有规定依其规定。
主物转让从物相伴,另有约定按约定办。
天然孳息归所有者;若是还有用益权人,
天然孳息后者取得,另有约定依约即可。
法定孳息依约来断,无约就按交易习惯。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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