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家庭法律文件指引之四

时间:2010-06-18 23:44:45  作者:魏海渊律师  文章分类:家事法务

遗   嘱 鉴于时过境迁,客观情况已有较大变化,且我本人身体状况尚好、头脑也还清晰,现将2008年所立遗嘱作废,重新订立如下: 1、我逝世后,由长子作为遗嘱执行人根据遗嘱内容妥当处置遗产,遗产处理时要公平对待自己弟妹,相互協商妥善处理,以显长子之风范。 2、在老伴逝世后,她的所有财产已根据之前的公证书归于我的名下。我最主要的财产为坐落在本市晋阳街七号院南楼一层一号,建筑面积96.82平米的房产一套。 3、我过世后,对上述房屋作如下处理:继受房屋产权者,需按房屋彼时市场价(可共同协商确定)折价后,按份补偿其他继承人。即,将房价款的四分之三以现金方式分别、均等补偿给其他兄弟姐妹,此款不应拖欠,其他继承人应配合办理过户。 4、继受房屋产权的顺序:以健在的儿女长幼次序确定。 5、如诸继承人均无相应现金分给他人,即按无人继受对待。届时应将房产售出,所得货币资金按四份均分,不许有所偏向。 6、除以上房屋不动产外,其它一切衣物、玩物、书籍、家具、家电可协商解决,不可以此身外之物,闹出矛盾,让院邻取笑。 7、我的存款共七万元,首先用于我后事开销,结余部分,当均分之。 以上七点,皆我真实意愿。相信尔等不会辜负我的期望!诚如此,我在九泉之下当可心安暝目了。 此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我不希望我逝世后,你们为区区小事经官判决,成为社会的笑柄。 此遗嘱一式两份,一份由我自行保管,一份在我的私人律师处存放。                                                           立遗嘱人:  ***                                                                   于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立
执业机构:山西硕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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