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缺乏法定要件,理赔终难获得支持

时间:2009-03-09 14:23:38  作者:魏海渊  文章分类:家事法务

  body,td,div,span{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x;Color:#000000;}     2004年2月的一天,山西大同某旅游团在泰国发生交通事故,致多人伤亡,事故处理完毕后,太原的A旅行社依据与B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旅游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代游客提出索赔。作为B保险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我仔细翻阅了旅行社提交的索赔材料,认为A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旅游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于无效,其对所接待的游客并没有保险利益,附带的个人保险凭证也没有被保险人的认可信息与签字,不能作为保险合同存在的证明。经过对旅游团其他成员的走访调查得知,所有旅游者事前并不知晓有投保一事,且与游客直接订立旅游合同的并不是A旅行社,而是C旅行社,最终组团出游的则是D旅行社。根据律师的意见,保险公司对该案做了拒赔处理。
  2005年4月,B保险公司接到法院寄来的五份民事起诉状,两位死者的家属及三位受伤的游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给付旅游者人身意外险保险金六十余万元。
  接受代理案件的委托后,经过充实案件证据和对案件的仔细研究,在法庭上,我通过证据向法官还原了A旅行社越俎代庖,为今后的不特定的游客投保、三家旅行社违规将这批游客层层转手、游客没有与B保险公司直接订立过旅游者人身意外险保险、以及游客已经接受泰国方旅行社给付的赔偿金等多重事实真相,指出原告方没有购买保险行为,与被告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A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由于缺乏法定要件,合同属于无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尽管受到事故伤害的原告应该得到充分的同情,但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五起案件的法官,均作出了被告胜诉的判决,同时告知原告,他们有权另行向与其有旅游合同关系的三家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 虽然有一位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但二审结果仍然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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