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中院可以有更好的判决惩罚失信者

时间:2009-03-09 15:46:17  作者:魏海渊  文章分类:一家之言

    前段日子炒得沸沸扬扬的宋庄农民状告画家李玉兰一案,2007年7月,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由于李玉兰是城市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因此判决李玉兰和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责令他们在判决生效90天内腾退房屋,原告方要给付被告方93808元的补偿款。
    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必须在90天内腾房。但二中院同时认定,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农民反悔,原告应当在全面考虑其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被告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对被告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即明确画家可另行主张赔偿。
    我以为在民商事行为中,诚实守信是人人都应遵守的帝王原则,但凡失信者,绝不能够让其因失信而得益。审理本案的法官,似乎没有注意到这种特殊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居于特别法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却另有规定,该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一法律条文是一种明示法律后果的非禁止性规范,它显然认可了村民的住房被出售、出租之后的状态,同时也指出了出售、出租所带来的后果。与其让李玉兰再去打一场耗时耗力、结果未卜的官司,不如在判决中直接维持这种已普遍存在的状态,从而避免给社会带来大的振动。具体可以有以下两种判决,一是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马海涛的诉讼请求;二是鉴于该合同已经履行近六年,被告已对房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扩建,且土地和住房价格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要求被告李玉兰腾出住房,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违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如果真能这样,将不失为是真正定纷止争的智慧判决。当然如果双方能够在对相关补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自行对腾房问题做出处理,则又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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