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家庭法律文件指引之一
时间:2009-11-09 12:08:32 作者:魏海渊律师 文章分类:家事法务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立约人(男方):张山,1969年5月12日出生,民族:汉族,身份证号:
立约人(女方):李丽,1972年6月5日出生,民族:汉族,身份证号:
立约双方于1996年3月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结为合法夫妻。双方婚后感情尚好,但对于子女教育、投资理财等颇有分歧。为促进家庭和谐稳定,本着男女平等的原则,特依照我国《婚姻法》中的有关条款,订立本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双方今后务必遵守:
一、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目前双方自用财物归各自所有,住房与其他家庭共用物品均属双方共同财产,现有现金与存款均纳入双方所设共同的银行账户用于家庭日常支出,账户由女方管理,但应每月向男方通报余额,并解释男方关于支出方面的疑问。
三、双方均应如实向对方通报自己每月的收入状况,并于每月25日前将各自收入的70%存于共同开立的帐户之中,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其余30%的收入视为个人财产,由自己任意支配,与对方无关。
如果有一方所通报的收入被证明有隐瞒部分,隐瞒者应随即将该部分金额交给对方,作为对方的个人财产。
个人接受的遗产遗赠部分全部划归个人财产,不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约定执行。
四、如果有一方对家务分工和子女教育投入的时间精力显著不足,则应每月支付给对方1200元作为其更多付出的补偿。
五、一方欲处置共同购置的、价值超过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物品时,必须经另一方同意。如有违反,应向另一方赔偿处置收益60%的违约金。
六、双方如需以共有资金出借他人,应经另一方同意方可,并作为共同的债权。
七、如遇需向他人借钱用于家庭生活的情况,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再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今后以共同资金偿还,不足的,由双方共同等额偿还。
凡未经对方书面认可的债务,均视为个人债务,应由借债者自己偿还。个人对外举债,均应向债权人说明系个人债务。
八、各方应在对方患病、失去劳动能力时,依法尽扶养义务,不得有遗弃、虐待等行为。
九、如因一方严重过错(《婚姻法》32条所指的情形)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及孩子的抚养按以下约定处理:
1、过错方只能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总价值的20%部分,其余财产归另一方所有。
2、孩子由无过错方直接抚养,过错方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同时其对孩子享有每月四天的探望权。定在每月的第一、第三个双休日。
十、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使夫妻双方能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家庭稳定长久,所以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律师事务所留存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张山(签名 ) 女方:李丽(签名 )
二〇〇八年 月 日 二〇〇八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