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14 10:12:4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1997年6月,李澍霖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用于解决电力系统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三项互扰问题。李淑芹于1998年底也申请了一项解决三相互扰问题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上二专利申请都获得了授权。2005年,李澍霖认为李淑芹的专利没有创造性,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被复审委受理。但复审委的审查结论没有支持李澍霖的无效请求。李澍霖不服,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一中院撤销了复审委的无效决定,复审委和第三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院,高院维持了一中院的判决,至此该案以原告胜诉完结。本律师作为李澍霖的代理律师代理了一审和二审。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淑芹的技术方案究竟解决了什么技术问题?复审委认为李淑芹解决的是四柱铁芯变压器实现三项互不干扰问题,而李澍霖提交的证据没有给出这种技术启示;李澍霖则认为李淑芹只是用四柱铁芯变压器替换自己技术方案中的五柱铁芯变压器,而证据2显示这两种变压器可以互换,因此李淑芹的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
本律师发现,复审委在无效决定中已经认定李澍霖与李淑芹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在于五柱铁芯变压器与四柱铁芯变压器的不同。按照创造性审查“三步法”的要求,此时复审委应该认定的是这两种变压器是否可以互换?如果可以互换,则李淑芹的专利即不具备创造性;如果不能互换,李淑芹的专利即具备创造性。但是,复审委在李澍霖证据2记载了“四柱铁芯(或五柱铁芯)”的情况下,认定证据2没有给出四柱铁芯解决三项互不干扰问题的技术启示。这就混淆了李淑芹专利“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本律师紧紧抓住复审委的这一错误进行重点论述和辩论,被法官所接受,案件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