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4-15 20:00:12 作者:刘玉芳 文章分类:经济诉讼仲裁
一、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2年
短期诉讼时效:1年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2)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
(3) 延付或拒付租金;
(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超出诉讼时效,权利不再受法院保护。
二、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据此,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即视为权利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至于法院立案后权利人是否撤诉,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只要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有主张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将因此而中断。而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是权利人主张权利最为强烈的表示。因此,即使权利人起诉后基于某种原因而撤诉,也不能抹煞其曾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仍然应当认定为中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