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证据收集

时间:2009-04-17 00:01:10  作者:l刘玉芳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工伤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因未及时收集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而败诉。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尽可能多地收集如下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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