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7-02 17:51:30 作者:王永灵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王永灵律师代理二原告诉被告张三,李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张三赔偿二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09527.5元,被告李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下为本案代理词及本案判决书部分内容: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我受本所指派担任原告的代理律师,出席今天庭审。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关于本案基本事实。
2007年7月1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店门前道路处,张三驾驶京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将二原告之女轧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出事后,张三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某交通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指出:被告人张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 事发时,被告人张三及刘某系为被告李四送货。被告人李四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7月1日上午,被告李四(北京某店店主)安排被告刘某和被告张三送货,该事实由朝阳交通支队对李四,张三,刘某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
被告李四作为雇主,指派张三和刘某为其送货时,管理不善,让无驾驶执照的张某坐上驾驶位置驾车。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该规定,李某作为雇主,应该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三、 肇事车辆为李四所有,且李四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
朝阳交通支队机场队对李四的询问笔录中,其承认肇事的车辆实际车主是其本人。李四对车辆未按规定办理保险又未定期检验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
四、 关于各项赔偿项目的主张和理由:
1. 火化及葬品费用:1445元。其中殡葬用品花费820元,火化费625元。
2. 交通费用: 644 元。亲属办理丧葬花费的交通费。
3. 丧葬费:20058.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北京市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343.08元。六个月总额为:20058.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