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 权 转 让 合 同

时间:2009-01-07 10:56:33  作者:王永灵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杨某,36岁

        住所地:                                       联系方式:13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白某,   岁
      住所地:                                      

 

鉴于
  1.在合同签订日,某国际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2.甲方持有目标公司51%的股权(以下简称“该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3.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由甲方将其持有的0.9%的股权转让予乙方,据此双方达成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第一条 释义
  除非合同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和语句在本合同及各附件中具有以下的含义:
  1.“转让”或“该转让”指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甲、乙双方就甲方在目标公司的股权所进行的转让;
  2.“被转让股权”指依据本合同,甲方向乙方转让的目标公司0.9%的股份及依该股份享有的股东权益;
  第二条 股权转让
  1.甲方依据本合同,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0.9%的股份计 股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股权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目标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
  第四条 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目标公司0.9%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2.支付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第五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甲方特此向乙方做出以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已合法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2.甲方承诺未以被转让股份为其自身债务或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六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商业文件、资料和秘密等一切信息,包括本合同的内容和其他可能合作事项予以保密。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及实际可行的补偿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一般规定
  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变更;
  2.本合同项下部分条款或内容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中的标题,只为阅读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合同时对甲乙双方并无约束力;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执业机构: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西城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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