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1-07 10:57:2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北京某工业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向北京腾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追索货款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了解到的基本事实。
我们查阅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4)平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经与贵公司北京办人员谈话,了解到北京腾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企公司)原系贵公司的经销商,从贵公司购买塑胶产品。截至到2004年5月26日,该公司共欠我公司货款1613317元。
2004年7月19日,贵公司向平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腾企公司支付贵公司货款1613317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腾企公司已向贵公司付款80万元,尚欠813317.52元。后,贵公司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另行给付货款80234.93元,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腾企公司共欠贵公司的货款为893552.45元。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腾企公司也先后支付了857498.5元。尚欠贵公司49999.95元。
贵公司现认为腾企公司仍欠货款781527.15元。
二、 法律分析。
(一)如果781527.15元欠款包含在1613317元以内,那法院已经审理查明,腾企公司已付了80万给贵公司,贵公司只有权利再追索893552.45元。并经了解,腾企公司也在判决后给付了857498.5元。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同一个案件,已经经过法院的审理,那法院不可能再作第二次处理。如果认为判决不公,在收到一审判决之日起15日内应该提起上诉,或在两年内申请再审。而不能再提起诉讼。即便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件在2004年已经审理过了,也会驳回诉讼请求。
(二)如果781527.15元欠款不包含在1613317元以内,而是有新的证据来证明,那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可能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贵公司与腾企公司的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为“现款现货”,那诉讼时效应该从供给腾企公司货物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为两年。但贵公司提供的材料来看,最晚的供货是在2004年5月。到今天为止,已经是4年之久了。当然,诉讼时效也有中断,如果能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法院是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来驳回诉讼请求的。但据了解,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可能也有难度。
另外,就贵公司提供的证据而言,也有不足之处。据了解,贵公司提供的新证据仅有两个证人,一个叫汪某,一个叫习某。他们两人可以证明两个问题:一,腾企公司从贵公司提货了,但数额也不是很清楚。二,克菲公司付款给腾企公司了。就第一点而言,律师认为,证人所能证明的内容仅是腾企公司从贵公司提货了,但提货的事实,根本就不用证明,因在平谷法院的判决中,已经体现出来。换句话说,就是能证明提货了,但并不能证明是原判决以外的提货。如果是原判决中提货,法院已经审理过了。就第二点而言,证人能证明克菲公司付款给腾企公司了,与本案没有太大关系。克菲公司付款给腾企,也可能是其他项目的款项。
如果聘请律师代理该案件,律师收费一般按照标的额的6%左右收取,约为5万元左右。如请我所律师代理,我们考虑到和贵公司前期的友好合作,可以优惠收取律师费。
根据以上分析,本律师认为,如果腾企公司欠款781527.15元包含在1613317元以内,已经由平谷区法院审理过,那再提起诉讼,胜诉希望渺茫,还要支付律师费及诉讼费。如果781527.15元的欠款未经过法院审理,但新的证据又不是很充分,且也可能过了诉讼时效,在此情况下,应慎重考虑是否诉讼。
以上意见,仅供贵公司参考!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王永灵 律师
2008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