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8-01 16:34:54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我受本所指派担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出席今天庭审。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双方签定的《产品销售合同》已经生效。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06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原告支付××元。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被告应该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二、依照《合同法》规定,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向原告支付款项2500元。《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根据以上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款项××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官裁判时予以充分的考虑。
代理人: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永灵
2007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