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8-01 16:36:0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成功代理李某倒卖车票案,经铁路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八个月有期徒刑.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龚某的委托,我受本所指派担任龚某的辩护律师,参加今天庭审。根据庭前会见被告、阅卷和今天庭审了解的情况,辩护人认为,龚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对龚某应该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由于被告倒卖行为没有完成,应以倒卖车票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被捕时从其身上搜到的车票尚未卖出,也并未获得任何利益。.从倒卖车票这一犯罪行为特征来讲,必须有将车票卖出的行为,现在本案被告并未将车票卖出,故应该认定其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龚某在整个倒卖过程中仅获利四十八元,情节轻微,危害较小。
三、被告人 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根据我国刑事政策中惩罚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原则及本案被告人龚某悔罪态度较好且具有从轻情节,故请求法院对龚某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