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永放抢劫、盗窃案

时间:2009-10-29 19:32:40  作者:许继光  文章分类:个案意见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李永放等抢劫、盗窃一案,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永放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安排我作为其一审的辩护人出席法庭履行职责,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李永放,对本案的基本情况已经掌握,现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李永放构成自首

被告人李永放于2008年12月11日晚上,在淮北火车站附近被公安机关即相山公安分局带走,当时被告人李永放并没有作案,公安机关也没有掌握其抢劫和盗窃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称“根据特情反映,在相山区市火车站附近有驾车抢劫犯罪嫌疑人”,即将李永放等三人抓获。但事实上,卷宗材料没有说明被告人系现场作案,也没有反映被告人系被受害人发现并指认,同样没有表明被告人系已被公安机关确定并通缉待捕获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可以断定,被告人李永放等人仅系因形迹可疑而被公安机关带走盘查。在公安机关的盘查过程中,被告人李永放如实供述了其伙同他人抢劫的事实。从卷宗的现有材料也可看出,被告人李永放的交代时间最早,且可能还有更早的供述材料,控方没有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因此,对被告人李永放应认定为自首。

二、     被告人李永放属于立功

2008年12月12日上午,被告人李永放带公安人员在淮北市相山区寇湾汽车城附近指认了本案被告人李腾,致被告人李腾归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解释》第五条,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故,被告人李永放具有立功的事实。

三、     被告人李永放的犯罪手段一般

被告人李永放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与其他被告人一起,采取对道路上行走的单身女性拉到车上,搜包和威胁其说出银行卡密码,然后从自动柜员机取款的方式,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但被告人李永放在实施该种抢劫犯罪中,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等其他犯罪行为,使被害人明确仅仅是为了非法占有,而不具有生命等方面的危险,从而减小了被害人的心理恐惧。另外,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时,均选择晚上且周围没有其他人的环境下进行,不是明目张胆地公然进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同时,该几起抢劫犯罪,没有造成其他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其犯罪情节和手段均属一般。

四、     被告人李永放的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李永放以前没有劣迹,归案后能真诚悔罪,在供述犯罪事实上没有避重就轻,表明其主观恶性不是很大,可以通过一定的惩罚和改造而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被告人李永放的犯罪事实和所具有的上述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请考虑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许继光

2009年10月15日

执业机构: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安徽 淮北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消费维权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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