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致残,法律援助为其索回赔偿近百万

时间:2014-11-02 16:11:14  作者:杨荣海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   杨荣海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2日4时5分许,于某驾驭辽H40333(辽H4639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长春绕城高速公路沈阳方向17KM时,与因故障停车的冷某驾驶的黑F82209(黑F3766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尾部相撞后,又将站在黑F82209(黑F3766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的李某刮撞致伤,本起交通事故经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长春绕城大队认定: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冷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右小腿离断伤、右股骨内上髁骨折、左小腿软组织、肌肉广泛挫伤、左颜面部擦皮伤、左胫骨结节撕脱骨折,住院治疗109天。肇事双方没有支付医疗费用,入院治疗花了近20万元的治疗费大部分都是借的。李某经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吉中司鉴所[2012]法鉴临字第2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1、此次车祸致被鉴定人李某右下肢损伤后果评定为五级伤残;2、被鉴定人李某的后续治疗费用约需5,000.00元;3、被鉴定人李某需安装右大腿假肢以辅助其行走,每次安装大腿假肢的费用约30,000.00元,假肢的使用寿命为三年,每年维修费用为大腿假肢费用的10%。李某及家属多次联系肇事的责任方,各方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赔偿。

承办过程:

2012年5月的一天,李某的妻子张某来到了伊春市法律援助中心,流着泪水请求援助中心帮帮她们,李建军主任亲自接待了她,得知了李某受伤的过程及现在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状况。援助中心立即启动了绿色通道,直接为当事人指派杨荣海律师进行代理。

经查,涉案辽H40333(辽H4639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登记车辆所有权人为:辽宁省某物流中心,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保险,物流中心登记注册地为: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路南开发区;黑F82209(黑F3766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登记车辆所有权人为:黑龙江省伊春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输公司登记注册地为:伊春市金山屯区。

因交通事故发生在长春,肇事车辆车籍一个登记在辽宁的营口,一个登记在黑龙江的伊春,为了节省诉讼时间和成本,以最快的速度为当事人索回赔偿,杨荣海律师决定在一被告住所地----伊春市金山屯区进行诉讼。杨律师起草起诉状,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合计923,267.03元,因李某无钱交纳诉讼费用,律师又与金山屯区人民法院联系、沟通,法院为李某提供了司法救助,缓缴了1.3万元的诉讼费,5000元的财产保全费。杨律师带着法院的办案人到伊春市交警队对黑F82209(黑F3766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车籍进行了查封,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对辽H40333车的40万元商业险进行了冻结。

   本案开庭时,杨律师提出:一、本案交通事故驾驶员于某、冷某分别是被告辽宁省某物流中心和被告伊春市某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其在履行职务行为即开车过程中造成原告李某受伤,被告辽宁省某物流中心和被告伊春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雇主责任。两被告对原告李某的经济损失应按照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承担民事责任。二、本案原告李某的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按照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各赔偿24万元后,原告超出限额部分的经济损失再由被告辽宁省某物流中心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伊春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辽宁省某物流中心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三、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原告李某现年38岁,突然遭受这次重大的交通事故,致使身体多处受伤,右腿至大腿跟处被截肢,造成终身的残疾,不能与正常人一样过着正常的生活,原告主张4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又合情合理,这既是对被告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惩戒,也是对原告精神上的安慰。本案开庭后,杨律师又多次同办案人、主管院长协调,针对受害人李某的实际情况,希望法院能够尽快下达判决,受害人早日得到经济赔偿。

承办结果

    法院在开庭20天后就下达了民事判决书,支持了承办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4万元限额内承担原告李某医药费2万元,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22万元;在商业第三者险中承担因残费用265,363.65元,合计为505,363.65元;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4万元限额内承担原告李某医药费2万元,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22万元,合计24万元;三、辽宁省营口某物流中心赔偿非医保药费45,826.53元的70%为32,078.57元;四、黑龙江省伊春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付医药费35372元和因残费用78355.08元及非医保药费45826.53元的30%,合计127475元。以上款项合计904,917.46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判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1、原判法院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24万元,没有法律依据;2、原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李某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与法相悖;3、原审支持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明显过高,应当重新鉴定。2012年9月28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杨荣海律师又多次同法院沟通,在杨律师不懈努力下,法院将赔偿款904,917.46元全部执行到位并交付了受害人李某。

简要点评

    一、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在长春,一被告所在地在营口,另一被告所在地在伊春市金山屯区,承办律师就近选择了金山屯区人民法院起诉;二、为了便于执行,承办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险,对涉案的车辆进行了查封,保险公司商业险进行了冻结,有效的保证了受害人案件胜诉的执行;三、本案是两挂车相撞后又将受害人李某撞伤的交通事故,应由两挂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两挂车按照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挂车承担的赔偿再由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投保限额内承担。受害人李某一家没有想到在没钱请律师,没钱缴纳诉讼费用的情况下,案件能够迅速立案、判决,并且赔偿数额远远超出了他们的预想,目前,该案在本地同类案件中赔偿数额是最多的。



注:该案例入选司法部《全国百优法律援助精品案例》(黑龙江省入选三篇)

 

执业机构: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黑龙江 伊春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企业改制 股份转让 合同审查 文书起草 医疗事故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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