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22 04:11:52 文章分类:栏目名称
缓刑考验期满, 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不属于受过刑事处罚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也就是说, 缓刑是指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刑罚制度。此前在理论、实务界有过“缓刑考验期满是否应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争论,但《刑法》修正案八,仍然采取“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表述,并没有采用“缓刑考验期满应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说法,因此,缓刑考验期满,应当理解为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但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不应理解为没有犯过罪。一方面表明犯罪没有执行刑罚,另一方面也表明因曾经有过犯罪并被人民法院判刑的事实,属于有犯罪记录,有前科。也就是说,我国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归于消灭,不再执行,但原判定罪依然存在。
刑事辩护律师
王迎庆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