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几点意见

时间:2010-12-15 13:30:3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法修订稿的第五条增加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

 

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网络环境中也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域名抢注行为、域名混淆行为、不正当链接、网页抄袭或盗用、软件攻击、垃圾邮件、“弹跳广告”、“黑客”行为、通过BBS等平台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

网络技术带来的这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域名不正当竞争行为外,其他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涵盖。但是这类问题正日益突出。

因此,建议尽可能在新修法的第五条中加以体现。或者在第五条中增加一下兜底的条款。

 

二、法修订稿第九条的两点问题

 

本条中,在守密责任一款,仅提及“政府部门”不得擅自披露权利人按照要求提交的材料。但是其他有条件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非政府部门(如,鉴定机构),也应当有守密的义务,建议修改为“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有条件接触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

 

同时,本条的修改稿中,增加了商业秘密的定义。提到商业秘密需要“具有实用性”。我们认为,商业秘密的实用性标准应降低,以保护那些处在研究过程中的资料。

 

三、法修订稿第十六条,被侵权人的投诉权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第十四条延续原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于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在实践中,除了监督检查部门外,也有很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由权利人或权利人的代理人发现并检举的。但是在法律中没有任何一处提及权利人的投诉权。

因此,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经营者、消费者有权就不正当竞争行为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监督检查部门必须限期答复”,只有这样,《反不正当竞争法》才能在民众的参与下真正在市场经济中适用于全部领域,更好地体现出它应有的法律威力。

 

四、法修订稿的第十八条,主体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的法律主体问题修改,一直是一个矛头指向比较多的地方。事实上,不止是经营者,经营者的雇员、利益相关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等都应当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修改稿在第二条中,加入了“或者消费者”内容,使得和第一条的规定吻合。同时,修订稿也增加了第35条的规定。扩大了原来的规制对象的范围。

但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第十八条中,仍旧规定,仅仅是“经营者” 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方能获赔偿。这里的范围也应相应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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