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06 09:25:4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王星公司使用域名为“swarovski-shop.cn”的网站,涉嫌对施华洛世奇有限公司的商标构成侵权一案作出最终判决,判定上海王星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应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案件的简单经过是这样的:上海王星网络公司在网上注册了含有“SWAROVSKI”字样的chinaswarovski.com、swarovski-shop.cn等四个域名,并从淘宝网上以46元的低价购入假冒的施华洛世奇水晶,在这些域名所指向的购物网站上以288元的价格转手销售。于是,施华洛世奇公司将王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诉至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王星公司通过四个域名所对应的网站先后22次销售水晶产品,是对商标的商业性使用。被告未征得原告许可,又无法证明其来源合法,不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属于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在今年4月底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是案件涉及到的域名傍名牌问题却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对于“傍名牌”这个词大家早已耳熟能详,傍名牌一般指侵权人将他人的著名的商标经过改头换面后使用,以混淆消费者,使消费者误为侵权人的产品和该著名品牌有一定的关联性,从而扩大侵权人产品的销路,获取利润。
傍名牌现象发展至今,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阶段一:商标傍名牌
第一阶段的傍名牌比较直接。典型的表现是:打“擦边球”。也就是侵权人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模仿著名商标的商标标识。将一些著名品牌加上前缀或者后缀后使用,例如将“华伦天奴”,加上前缀变成“××华伦天奴”,加上后缀,“华伦天奴××”等。或者将几个著名商标拼凑起来使用,比如,“adidasnike”牌服装。这种类型的案件,其实就是商标侵权行为,一般很少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去处理。
阶段二:企业名称傍名牌
后来,一些聪明的侵权人开始从企业名称上作文章,利用企业名称注册和商标注册相互独立的特性,开始企业名称傍名牌的行为。具体表现有:将著名的商标注册成为自己的公司商号,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使消费者误以为著名的品牌就是这家公司生产的。比如将著名的名牌“啄木鸟”中文商标注册为“九江啄木鸟……公司”、“深圳啄木鸟……公司”等。
企业名称傍名牌现象愈演愈烈,侵权人发现在香港注册公司及其宽松,甚至不需要经过查名的阶段,而且带有香港字样的企业名称本身就会给消费者一种高档的感觉。因此,一些侵权人开始使用著名商标作为主体部分在香港注册公司,比如,注册“香港飞利浦电器公司”“香港飞利浦国际有限公司”等,然后将香港公司作为监制单位,在自己生产的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这一来,给消费者的感觉是国际名牌的公司对这些产品进行质量监控与质量保证。这种现象有一阶段极为普遍。外资企业品牌保护委员会曾经对其几百家会员企业的遇到的这类问题做过一个调查,调查发现90%以上的外资会员企业都遇到这类傍名牌问题,其中有些知名企业甚至遭遇了近200个侵权的企业名称。
阶段三:企业域名傍名牌
经历了这两阶段之后,伴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销售作为销售渠道的一种模式被追捧,域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企业、商品识别的功能(有人甚至谓之为电子商标),于是新的傍名牌行为也就随之出现。这阶段的傍名牌行为具体体现在,侵权人将著名商标作为自己注册的域名的主体部分,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是消费者误认为网站上销售的产品是著名商标持有人的产品。例如,本案中,侵权人将“SWAROVSKI”字样用来注册成“chinaswarovski.com”。域名傍名牌行为的侵权判定比前两两种傍名牌行为更为复杂,隐蔽,也更具杀伤力。
域名傍名牌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是判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所列出的四条标准。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虽然以上的判定依据可以用来确定侵权人的行为是否需要追究民事责任。但是,具体的案件审理远比纯理论的讨论来得复杂。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解释”的四点要求,永远是双方当事人对掐得最利害的地方。无论如何,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当然希望能多出现一些象本案这样的胜诉案例,这样我们或许可以在将来,减少一些被“康帅傅”、“脉劫饮料”“王老古”“七粮液”这样的产品所误伤的机会。
(上海诤勤律师事务所 陈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