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0-10 09:41:49 作者:汪良宏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谁说“借条不能证明债务关系成立”?
一、案情简介:
原告吴三2000年8 月起诉顾云,称其夫刘四于1 9 9 8 年9 月5 日向其借款9 0 0 0 元,用于做食油生意。因刘四已于1 9 9 9 年8 月病故, 所以要求继承人顾云承担还款责任。顾云辩称,刘四生前并未做过食油生意,此笔债务是他与吴三、周某赌博时打下的借条。在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1 9 9 8 年9 月5 日刘四打的两张借条,一张是4 0 0 0 元,一张是5 0 0 0 元。这两张条子上都没有注明借款用途。顾云对借条上是其夫的笔迹没有异议,但对为何一天之内打出两张借条表示怀疑。吴三对此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对刘四如何做食油生意也说不清楚。既不知道他从何处购进食油,也不知他在何处卖出食油。对顾云提出是赌债的说法,法庭传周某作证,但他已经外出打工,去向不明。
二、一审判决:
吴三提供了借条,证明债务已经成立。至于顾云提出是赌债,应由顾云承担举证责任。由于顾云举不出是赌债的证据,故判决被告还款。顾云不服,提出上诉。
三、二审判决:
吴三虽已提供了借条,但只能证明他们之间发生过借贷行为,不能证明他们之间借贷关系合法。原告除了要提供借据外,还要提供借贷关系合法的证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有关法律人士的意见: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二审法院的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是:①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是两个概念。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借贷关系的存在,不能说明借贷关系一定合法,也不排除当事人有采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的可能。②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即充分举证。本案原告既要证明其借贷关系存在,又要证明借贷关系合法,其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法律保护。只有在被告对借贷关系的合法性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③对“谁主张,谁举证”要有正确的理解。本案被告提出抗辩理由属于反驳、答辩的权利,不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一种义务)。如果借条上已经写明用于做食油生意,而被告提出属于赌债,这时属于提出新的主张,应由被告举证。
五、本律师观点:
本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是正确的,二审判决才是错误的:
二审判决的错误在于其混淆了“借条”与“欠条”这两个概念,虽然“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
“借条”和“欠条”两者之间的根本不同在于:
“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
而“欠条”则是确定一种事实状态的存在。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早已存在,打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
由此可见,出借人在出借时无须知道(也无法知道)借用人借用的原因和用途,即使出借人要求借用人说明其借用的原因和用途,也很难保证借用人的说明客观属实,更难保证借用人将来的用途;而“欠条”则不同,它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状态的确认,该事实状态可能是合法的,但也可能是违法的,因此,债权人必须证明(也能够证明)欠款的原因,即证明该债权关系合法。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现实生活中,律师时常告戒人们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汪良宏律师:186650320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