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傅文律师谈工伤之二:国家机关临时工工作期间伤亡的工伤认定

时间:2012-01-26 16:04:37  作者:傅文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山东傅文律师谈工伤之一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及离退休人员因工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

傅文15865368182

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007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以上两个司法解释,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不能理解为只有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对于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即使并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如果因为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如果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照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因为不论是工伤保险还是养老保险,都属于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的范畴,原则上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保险待遇。

执业机构: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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