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文律师谈行政诉讼之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时先行后民原则

时间:2012-12-11 09:13:54  作者:傅文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傅文律师谈行政诉讼之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时先行后民原则的适用

众所周知,在刑事案件同民事案件交叉时,存在先刑后民原则,即一般情况下,先行处理刑事案件,然后处理民事纠纷,但在行政诉讼中,也存在一个类似的“先行后民”原则,但要注意它的应用范围和例外情况。

2002年8月1日,最高院行政庭作出2002行他字第10号司法解释,在对四川省高院请示“关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而引起的审判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5项,当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且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是民事诉讼的定案或裁判依据时,应当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诉讼终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从中可以看出,先行后民有其适用范围即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是民事诉讼的定案或裁判依据的条件下,方可先行后民。

先行后民原则同《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第15号司法解释第八条并不矛盾。该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该条规定的是例外情况先民后行,从该条可以看出:房屋登记行政行为的基础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即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对该行为是否合法,并不是行政诉讼的解决焦点,而将该问题交由民事诉讼解决,程序上更为恰当,因此,一般情况下先行后民,例外情况下,也可以先民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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