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傅文律师谈工伤之四:车辆挂靠经营,司机工伤找挂靠单位承担

时间:2012-01-26 16:09:30  作者:傅文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山东傅文律师谈工伤之四:车辆挂靠经营,实际车主雇佣的司机出现伤亡能认定工伤,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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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因拥有车辆运输许可证的车队(物流公司)缺乏车辆,而个人车主有车辆但没有车辆运输许可证,故双方签订挂靠协议,约定以车队的名义办理行驶证、保险和营运证,对外以车队的名义从事运输经营,实际车主拥有车辆所有权,每年向车队缴纳挂靠费用。双方往往还约定免责条款,约定挂靠期间发生事故或其他损失均由实际车主承担,车队概不负责。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司机伤亡,如果司机承担非主要责任,则可以认定司机与车队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司机的伤亡应当属于工伤。最高法院行政庭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理由如下;

一:车队是名义上的用工主体,司机往往不知道挂靠协议是否存在,登记车主、营运证、投保人、货票发票的开票人均为车队

二:挂靠协议的免责条款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对司机及其亲属并没有约束力

三:车队与司机之间存在管理被管理雇佣被雇佣的关系。因为车队与实际车主之间的挂靠关系类似于企业与内部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实际车主对司机的指挥管理应当视为车队对司机的指挥管理

四:从保护弱者的角度而言,司机与挂靠单位、实际车主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实际车主不能足额承担责任,车队也不承担的话,司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维护,也会导致车队和实际车主大量采取挂靠方式免除自己的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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