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傅文律师谈工伤之五:职工在单位外派学习休息期间的工伤问题

时间:2012-01-26 16:11:01  作者:傅文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山东傅文律师谈工伤之五:职工在单位外派学习休息期间

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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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辽宁盘锦市第三公路工程处派本单位职工阚晓猛、李玉栋等四人到辽宁交通高专学习,学习期间的食宿由校方安排,晚10点李玉栋酒后回宿舍将熟睡中的阚晓猛打伤,阚晓猛起诉李玉栋并已获得赔偿,后向盘锦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不予认定工伤,阚晓猛向辽宁劳动厅申请复议,劳动厅维持了不予认定,阚晓猛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辽宁省高院倾向于认定为工伤,并向最高院请示,最高院行政庭于2007年9月7日作出《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规定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对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亡规定处理,一般要提交法院宣告死亡裁定书。

二:对于受指派临时出差的人员,原则上应采取职工是否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亡作为认定标准。如果职工在受到伤害时没有明显认定为非工作原因的,一般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临时指派出差直接从事特定工作任务的职工,其外出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即便受伤原因不明或不能明确排除属于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对于长期驻外人员,应当根据该职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三个方面进行认定。如果场所和时间明确,但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存在争议的,如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实其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一般应认定为工伤;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均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及其亲属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属于工作原因造成伤亡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包括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情形,但新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工伤申请人只有无责、次责、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是申请人主要责任或全责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执业机构: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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