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文律师谈工伤之六: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可以双赔

时间:2012-01-26 16:12:25  作者:傅文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傅文律师谈工伤之六: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可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两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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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秦永东妻子张秋丽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师昆仑工程建设总公司宏正造价事务所工程师,其出差为地税局审核工程决算返回途中因地税局驾驶员全责而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地税局给秦永东一次性赔偿22万余元,张秋丽所在单位向新疆兵团建工师社保中心报送工伤认定申请,该中心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但其以事故方已赔付的费用高于工伤待遇标准(8万余元)为由,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秦永东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新疆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向最高院请示,最高院行政庭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以及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及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该答复明确了三点内容:一:现行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法律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或补充,二:兼顾模式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第48条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2条,此外还包括本请示问题未涉及但其他案件可能涉及的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三是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及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也可以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后,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民事赔偿。

执业机构: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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