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文律师谈劳动教养之一仅有一次盗窃行为的公民不能实行劳动教养

时间:2012-01-26 16:15:07  作者:傅文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傅文律师谈劳动教养之一

             --------对仅有一次盗窃行为的公民不能实行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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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公安机关及劳动教养委员会在把握该条法律规定时,往往将其分解为三种情形: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的;2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3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该种分解是对《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错误理解。200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能否对仅有一次盗窃行为的公民实施劳动教养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8号:“屡教不改系对盗窃行为人实施劳动教养的必要条件之一,据此,对只有一次盗窃行为的公民实施劳动教养不符合上述规定。”该答复是针对滨州崔某在为同学任某家搬家时,临时起意盗窃其家3000元,滨城区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滨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崔某不服,在滨州中院起诉滨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滨州中院认为只有一次盗窃不构成屡教不改,撤消了滨州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滨州劳教委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院,省高院向最高院请示,故形成了【2005】行他字第8号答复。至于对屡教不改应怎样理解,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第12号第7条规定,屡教不改是指有上述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情节较重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公安部《关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6第1号规定:为防止不适当的扩大劳动教养适用范围,需要从严掌握屡教不改的标准,即认定屡教不改的行为应当限定为同一行为,罚款一般掌握在5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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