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文律师谈劳动教养之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劳动教养问题

时间:2012-01-26 16:16:49  作者:傅文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傅文律师谈劳动教养之二

                         ---------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和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分的,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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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对甘肃高原关于对杨永智收容教养一案如何适用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请示的答复》1999法行字第3号,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该条第2款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之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其不满16周岁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从本条的立法目的来看,因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实施了8种严重犯罪行为因为情节轻微而不予刑事处罚的,为防止他们再给社会造成危害和对其进行教育矫正,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由此可见,无论是否在8种严重刑事犯罪之列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均可以在必要时劳动教养。

    2004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甘行终字第98号请示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10号,刑法第17条第4款关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的规定,适用于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在适用其他案件时应当严格把握适用的条件,1:要强调家长和监护人的管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反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8条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管教的,一律不送:2:必要时候是指危害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公愤极大,社会强烈要求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家中无人管教或无法管教的,可视为有劳动教养的必要。3:劳教的年龄底线一般把握在12周岁以上为宜。4:严格把握适用的犯罪行为范围,一般是在8种严重刑事犯罪之列的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必要时可劳动教养,而不是轻微犯罪就可以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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