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傅文律师谈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

时间:2012-05-16 05:32:14  作者:傅文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山东傅文律师谈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咨询电话15865368182)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14条第6向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越来越深入人心,笔者曾经办了多起交通事故和工伤双赔的案件,但在案件中发现,对于上下班途中应如何认定和理解,存在一定分歧,下面结合法律规定予以阐述:

根据劳动部2004第256号文件,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又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和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2002第143号文件,职工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非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对机动车的解释,包含了轻轨轮渡和火车)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2004第373号复函,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合以上规定,可以明确以下几种情况:

1:在职工上班途中,因遭遇堵车,因此职工调转车头绕远向单位行驶,改变路线后发生车祸而受伤,尽管其走的不是常规路线,也不是最近路线,但确是该特定条件下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2:职工如果主观上不是为了上下班,而是为了接送孩子或从事私人事务,虽然事故发生在从职工住所到工作区域的合理路径之中,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3:如果单位为职工安排了宿舍,宿舍可以作为职工的居住地之一,但不能因此否认其他职工其他居住场所作为居住地的合法性,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限制职工的工伤保险权利,否定职工选择自身居住地的权力。职工从工作岗位下班到宿舍叫醒其他职工上班,属于本职工作的延伸,从宿舍回家才是下班回家过程,单位不能因为给职工安排了集体宿舍而逃脱工伤保险责任。

4:如职工被电动车撞伤撞死,如电动车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备质量不大于40千克,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就可以认定为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否则就应认定为机动车,属于工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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