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09 13:38:16 作者:傅文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山东潍坊傅文律师谈患者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应对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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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日新月异、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医患纠纷的增多成为医疗卫生界和司法界越来越突出、越来越难以解决的问题。医疗纠纷涉及到医疗伦理、医疗技术、医疗器械损害等多种情况,由于患者不懂医,甚至法官也不懂医,而医生大多也不懂法,造成医患纠纷在司法实务界成为老大难问题。一方面医患双方在举证能力上存在天然的能力差别,几乎所有的证据均掌握在医方手中,患者手中几乎没有任何证据,作为医患纠纷主要证据的病历掌握在医方手中,在修改病历时存在天然优势,而患者一方往往无可奈何;另一方面,随着人民医疗期待的不断提高和对人自身价值的不断肯定,人们也把医院当做天然具有救死扶伤职能的机构,但医疗事业是充满风险的事业,把患方应该自担的医疗风险让医方自己承担起来也确实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吸引更多人才投入到医疗卫生事业中,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应把握这么几个技巧:
一: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并行的时代已经过去,医疗技术鉴定成为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在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前,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并行而且医疗事故鉴定优先,一旦医方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则医疗过错鉴定只能中止,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患方是不能对病历提出异议的,否则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不予继续鉴定,患者只能等待中止几个月后自动终结医疗事故鉴定才能重启医疗过错鉴定。现在则不然,患方可以直接提出医疗过错鉴定,而医疗事故鉴定成为双方自愿选择的程序,而不是必经程序。在医疗过错鉴定中鉴定机构的选择成为生死攸关的大问题。医方接触的医患纠纷较多,他们也具有天然的公关优势,因此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医方尽量避免选择以前曾经让自己折戟沉沙的机构,而尽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机构,而患方一生中可能只打过这一次官司,对司法鉴定所不熟悉、不了解,在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让他们选择也无从选择。一旦选择了一些不负责任、办人情案、关系案的司法鉴定所,做出了对患者极为不利的鉴定结论,患者可能求告无门。即使碰巧遇上一些比较公正的司法鉴定所,如果医方向他们公关,鉴定所可能就只能做出:“由于本所技术能力有限,无法鉴定”的结果。案卷只能退回法院重新委托鉴定,而下次鉴定医方可能故伎重演,导致鉴定无法委托出去,案件难以结案。因此作为患者一方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千万不要贸然同意医方提出的鉴定机构,而要多听取法官和律师的意见。
二:在医患纠纷刚开始萌芽的时候,注重保全证据是非常必要的。初期跟医院要病历医院可能并不同意,患者可以以自己入了医疗保险,保险机构要求提供病历为由要求医方提供病历。在病历取得后注意保存以便于和以后的病历相互对照。在起诉之初,患者应当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把病历全部封存,以免医方单方篡改。在病历中既有客观病历,也有主观病历。片子、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手术知情同意书、出院记录、体温单、化验单、一般(危重)患者记录单等客观病历医院一般都能提供,但病程录、会诊讨论记录则一般不提供,因此患者要注意让医院提交该主观病历。在主观病历上可能比较详尽的记录了医方对病情发展的判断,获得该证据有利于查明是非。即使是经过篡改的病历,患者也要注意保存,以便于能发现问题。
三:在鉴定开始之后,如果案情重大,有可能要召开听证会,鉴定机构会召集本所法医鉴定人员和一些医学专家参与鉴定听证会,患者不但要及时参加听证会,而且要针对病例中的篡改情况以及在诊疗过程中的医方失误进行详细阐述并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并列出争议要点,以便于鉴定人和专家发现诊疗中存在的问题。
四: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医疗器械产品损害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医方只能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无过错是徒劳的,即不管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医疗技术损害是医疗纠纷的常态,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举证,而患者举证的表现就是及时在起诉时提起医疗过错鉴定申请,在鉴定申请中要详尽列举鉴定要求,比如诊疗行为有没有过错,该过错同患者的现状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以及损伤参与度如何;患者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护理人数、后续治疗费、是否存在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以及依赖程度如何,有没有装配假肢以及整容的必要,假肢费及整容费数额等等。医疗伦理损害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只要医方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其存在过错,最典型的是没有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或超范围治疗,在这种情况下,患者要避免在医方哄骗下盲目签字,造成医方的证据补足,造成自己被动,一句话,只要感觉治疗存在问题,就不要贸然签任何字,即使签字也要在咨询律师之后进行。
五: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患方可能要等待很长的时间,在这段期间,患方要考虑患者有没有继续治疗的必要,如果有必要继续治疗,在鉴定结论出来并认定了过错和因果关系,患者对其满意,医方也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情况下要及时转院,以免耽误治疗;如果没有继续治疗的必要,患方不要贸然出院,可以在医院持续住下去直到纠纷解决,事实证明,这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给医方施加压力的方式。在院坚守期间,患者要有恒心毅力,把官司进行到底,否则中途退缩要么得到的赔偿很少,要么半途而废没有任何赔偿。
六:见好就收,得饶人处且饶人。在官司打完并执行后,患者要及时出院,否则会构成对医院的侵权;在官司进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存在调解意向,就要及时调解,争取早日拿到赔偿款。医疗纠纷处理的大忌是找医闹,尽管医闹可能来钱快,但如果影响了社会治安,损坏了医院财物、殴打了医院工作人员,不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有的人为了尽快解决纠纷,甚至找黑社会人员参与其中,一旦出现群体性事件或严重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不但会追究涉黑人员的责任,对患者家属可能追究其教唆的刑事责任,因此,患者千万不要采取医闹的方式解决问题。在赔偿数额的计算上,要多听取律师的意见,大头一定要争,小利该让就让,见好就收,避免缠讼不休。须知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医生的过失造成的,如果医生故意造成患者损伤或死亡,那就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问题了。医者仁心,任何一个医生都希望治好自己的病人,而不希望病人越治越坏,对医生,患者要有基本的信任,否则无人敢给患者看病。在鉴定结论上,除非非常严重的过错,一般不会出现百分之百的损伤参与度,对于鉴定机构拟定的损伤参与度,患方要正确对待,在请教律师和专家的基础上,对该损伤参与度进行评估,看其是否公正客观,以便于下一步是否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总之,患者在医疗纠纷处理中,要重视鉴定、保全证据、质疑病历、长期坚持、见好就收,做到以上几点,患者的权益就能很好的维护,最后祝愿广大患者早日恢复健康,有问题请拨打傅律师咨询电话158653681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