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16 11:27:53 作者:侯建军 文章分类:律师看法
其二、教育在追求“无用化”。许多年独来的东西生活中很难用到。教育设置应该“大洗牌”。
“英语热”高烧不退,“国学”“法学”冷淡。
我曾经在《大国小事》里谈过教育。
补充一下:英语工具简单普及世界文化不无裨益,能扩展眼界,更好融入国际化大家庭,有益提升国家形象。但是,不能苛求人人当英语翻译(否则英语翻译职业也不存在了),但国学“汉语文化”渐渐被冷淡,找到一篇比较规范的汉语语法文章越来越难。汉语语法被无形化,宁可天天学习英语时态却不再讲求什么是汉语苛刻的“主谓宾”。报纸、网络、文丛等等汉语语态凌乱。在这个人人追求另类的时代;规范就是落后的代名词。在追求快节奏的社会,很少有人能潜下心来钻研文学。我猜想:数十亿国人能真正用绝对规范化的汉语言著述文章的语言大家们会越来越少。那倒真是悲哀。
“法学”书面表现为对法条的文字化。运用汉字语法相对规范。这个角度来讲学“法”无害。
说道法学,就想到普法教育。
我引用(2012年7月份)曾经评论过一件怪事“警察追死小偷”案说说法学教育和普及吧:
网上传闻:2012年7月14日中午,浙江,一名男子在街道偷窃一辆电瓶车后,被警方街面巡逻队员发现。警方巡逻队员当即驱车上前亮明身份叫男子停车检查,但男子却突然丢弃电瓶车后突然跳入20多米宽的河道中。男子在河中与巡逻人员对峙40多分钟后突然掉头游往河对岸,并发生溺水事故,救援人员马上跳水营救,但男子终因体力不支而下沉,救援无果的巡逻人员随即拨打119叫来消防施救,但男子此时已经沉下河道不见踪迹,搜救了10分钟无果后,消防撤离现场,随即警方立即联系民间救援队进行打捞,直至下午14时22分终于发现男子尸体。
我评论:蛮荒的自然界里的规则讲的是:猫抓老鼠,老鼠被抓,就难逃死的结局;
文明的社会规范里要求的是警察抓小偷,抓住要有法院定罪,判定其该死还是继续活。
抓住一个“死小偷”,是功,还是过,是可喜,还是可悲?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警察要保护财产安全,也要保护人身安全。当两者不能兼得只能取其一时,应当遵循的是“两权相害取其轻”的原则行事。人命无价,财产有价,孰轻孰重,不用多言。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现行刑法改变了原来盗窃罪的量刑,取消了死刑设置。
从正常人的一般认识角度讲,如果知道死不了没人想死。即使活的很不好。
但本事件现实是:警察“生”抓,小偷“死”掉。
我在看到此新闻时第一感触是震惊,震惊之后使更多的怀疑。普法普了几十年的效果让人学到了什么?“小偷”眼中的“警察”怎么还是“老鼠”见 “黑猫”的形象,构建法治社会的标语满大街都是,为什么还是很多人宁愿整日“打麻将”、“斗地主”、看黄色小说也不看法律一眼?法学“教育”?、法律“普及”?、我们真该反省。
其实,生活在并不简单的社会中,必然会遇到不简单的选择。一方面选择“习惯”,就不能“进步”;一方面选择“慵懒堕落”,就会“无知”。有时,无知真的很可怕,可怕的居然可以要人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