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16 13:35:43 作者:侯建军 文章分类:律师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这是著作权法的大改革,大开放——我认为。
人人反对,唯我支持。不是唱反调,不是想被万人声讨。
对录音,是声音的载体,有特殊性,不同于影像。
对人的发音,模仿,不侵犯著作权。
对物的声音的,如何发音,发什么音,有研究人员即相关权利人的反复琢磨和研究,含有智力成果的性质。著作权法不应不保护。但,如果对任何声音的模拟都不能一棍子打死,都要先经过原创作者同意,恰恰不利于新权利人的“模拟权利”的二次行使。让任何人在公共场合的背景音乐下哼唱却担心侵权,这样的秩序是不合理的,最直接的是不利于百花争鸣文艺市场的繁荣。因为,著作权法既要规范保护权利人,要对文艺市场有所规制,但,规范并不完全靠一味地“管理”,“约束”,有限制的“翻唱”的时代就是著作权回归的时代。有条件的放开不一定就是坏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