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16 14:16:57 作者:侯建军 文章分类:律师看法
实事求是的讲,我是很欣赏这个提议的。它从另一个角度体现了国家对曾关乎中华民族存亡重大事实的不容质疑并进行确认的立场,一针见血的表明态度,毫不动摇。直面历史的血泪,才能珍惜现在,更能全力创造美好的未来。
但,我认为,从现行刑法体系来讲,此罪设置存有诸多不便或说不协调。
其一、刑法总则: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所以,比如对日本普通右翼国民,在日本本国犯该拟设罪刑的行为,因其日本本国没有该罪设置即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所以对此类人群形同虚设。没有现实意义。
其二、刑法总则: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否认南京大屠杀罪从表面上看绝不是国际罪行(就算勉强牵扯到反人道范畴,日本也不会和中国人签属此方面的条约的),也不可能在未设定此罪前就已有条约存在,只能日后通过外交解决。
其三、刑法总则: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很明显,对那么一小撮日本右翼分子(政府要员),因其享有国际通行的特权和豁免,也只能依旧法希冀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设置此罪没有任何突破性进展。
除此之外,设置此一罪,面临对刑法总则的大修,立法成本加大,法律体系将发生变动,同时,明知没有意义,若说为国家树立强国形象还勉强过得去,但是,设立此罪得不到执行和落实却恰恰成了他人笑柄,反而有损国颜;若这样考虑起来,初看设置本罪虽好像势在必行,可是斟酌之后,大可不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