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民众裁判”

时间:2014-06-16 13:46:41  作者:侯建军  文章分类:律师看法

律师,法律人,职业要求我们关注社会点滴,感知法治的变迁。

法官,裁判者,法律要求依法独立进行裁判,不受外界的干涉。

因为网络,使世界变小了,我们因此感受到什么是方便,也使世界变的“太疯狂啦”,我们由此体会到何者是纠结。

有药家鑫,有吴英,有某某某,不知名的还不知有多少

几乎每个案件,民众,均参与讨论,论头论足、论黑论白、论正论邪、论生论死

千奇百怪、硝烟漫天

更有意思的是:有的因个案的民众舆论被最高司法者认可,成了新的法律适用规则。

这样的裁判顺应了部分的民众(却未必是大部分的民意)。因为民之众,不可能意见完全一致,咱不说民众知识水平差异,不谈民众主观是否善意是否炒作或吵闹或纯碎的“闹”;就是一个人的思想也常朝黑暮白或者午还是红的;所以这种反映部分民意的“民众的裁判”随着时间随着心情随着立场的变化而不那么固定。完全顺应这种“民众的裁判”即不能使裁判者“独立”思维进行裁判,又在依“新的法律规则”裁判使法的尊严受到质疑或遭到侵犯,也不能得到顺应这种“民众的裁判”是导致较好的社会效果的结论。久久为之,何以再说“法不容情”。

当然,“民众的裁判”反映高层倾听民众声音的态势,是好的,是法制的进步。

但,倾听,不是尽依部分民众之声。

因为,断案讲事实,讲法律。

所有案中人有趋利避害的心理不能客观评述案情(这也导致几乎不存在完全明了案情的案外人)。而不能明了案情的案外人又不一定能学识达到那样高度。而法律人呢,大多对案件评说都是不能接触案件材料,只凭网络的传闻,那么就算再高明的法律人也不能切合实际的作出裁量。因为,没有事实基础。所以,对于民众的声音,听听还可以,至于是否作为依据,还是好好思量一下吧。

执业机构:华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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