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17 11:51:38 作者:史剑琴 文章分类:征收补偿
对婚姻关系变化引起的补偿权的争议,原则上可以以其自行协调解决,除损害其他产权人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外,拆迁人一般可以不予干涉。
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如在拆迁时离婚,并引起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权利争议,人民法院一般按下列办法具体处理:夫妻共有的房屋,拆迁时离婚的尽可能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一方坚持产权调换的,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予产权调换,但分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