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18 10:29:09 作者:史剑琴 文章分类:房产纠纷
案情简介:
2006年8月,童先生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 120平方米的商品房。合同约定2007年5月交房,2008年5月前办理房产证,否则按已交房款总额的10% 承担违约责任。后开发商违约,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证,童先生多次催促开发商办理未果,童先生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庭审中,开发商的代理人提出,大产权在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内已经办到了其名下O已经具备办理房产证的一切条件,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只是由于童先生个人没有委托房地产商办理房产事谊,才导致这一结果。由于童先生不能够提供催促开发商办理产权证的有关证据,最后在法庭庭的调解下,开发商补偿了童先生10000 元,约占违约金的1.30,为什么童先生的主张没有得到完全支持呢?
案例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建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根据该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在商品房交付后超过一年零九十天,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伤导致买受人仍然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本案中,开发商出具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办证期限内的合理时间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资料交给政府主管部门并已具备办证条件的,因此,可不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温馨提示:
这个案例,提醒广大购房者,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办理房产证以及提出逾期办证的赔偿损失,关键要先查清房地产开发商有否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办证期限内的合理时间将有办理房屋权证书的资料交给政府主管部门并以具备办证条件。其次,买房人在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是,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以备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