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18 10:12:11 作者:史剑琴 文章分类:房产纠纷
案情简介:
李某在2005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且顺利通过了审核 经核准他可以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为66平米。2006年,李某如愿购得一套房屋,但实际交付面积为75平米,对此,李某认为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支付整套房屋的房款,但开发商则认为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商品房价格支付,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评析: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其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双重特点o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因此,国家对经济适用房的管理较为严格,限制较多。
本案中,开发商的要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即超出核准面积的部分,李某应当按照普通商品房的价格支付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