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停水停电并逼签协议该怎么办?

时间:2014-06-17 13:52:32  作者:史剑琴  文章分类:征收补偿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长期以来,拆迁人在拆迁补偿资金不到位,补偿安置标准不合理不落实的言情况下,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之恶劣现象屡禁不绝。《征收与补偿条例》创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的原则:先补偿后搬迁;搬迁活动以被征收人自愿搬迁为原则,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保障的搬迁制度;征收搬迁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逼迫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典型案例

《潇湘晨报》2011 年1 月25 日整版报道了《秀屿村拆迁断电月余,村民说春晚都看不成》。2010 年12月17日,福建省蒂固市秀屿区东庄镇秀屿村因征地拆迁,东庄镇政府出动治安巡逻车强行将秀屿村全村断电,全村五百村民在 黑暗中迎接2011年。青田这一恶性拆迁断电事件,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和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2010中国拆迁年度报告》评选为2010 年十大拆迁恶性事件。

关联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 )15 号)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二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 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 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关于侬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 (京高法发(2009)105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

近年来,以暴力手段介入房屋拆迁引发的刑事案件呈高发态势,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影响了首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办理暴力拆迁案件工作,确保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切实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经市公检法司机关多次研究,就依法办理暴力手段介入房屋拆迁案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暴力拆迁案件的依法处理工作

暴力拆迁案件主要表现形式为负责拆迁单位为完成拆迁任务,指使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雇佣非本单位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采用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手段,强迫居民签订拆迁协议或者对房屋进行非法强制拆除。此类以暴力手段介入房屋拆迁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暴力拆迁的行为,不但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而且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政府的形象。对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工作,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在保障政府规划实施的城市房屋建设、农村旧村改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项目正常进行的同时,坚决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以暴力手段非法强制拆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法律政策原则

要正确把握案件性质。一方面要对政府依法规划审批的城市房屋建设、农村旧村改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房屋拆迁活动予以支持和保障,维护正常合法的房屋拆迁秩序;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个别拆迁单位利用合法资质的外衣从事非法拆迁活动的本质,坚决严厉打击其中以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手段非法强制拆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注意区分责任,明确打击重点。要重点打击直接实施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非拆迁单位人员,尤其是被雇佣直接实施暴力拆迁行为的社会闲散人员、犯罪团伙、流氓恶势力。同时,要查清纠集、指使、雇佣者的责任,依法打击处理。

三、暴力拆迁案件性质的法律界定问题

对以暴力手段介入房屋拆迁的案件,各单位要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具体情节等多种因素,准确适用法律。拆迁单位人员通过自身或雇佣非本单位人员采用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手段,强迫居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对房屋进行非法强制拆迁的,按违法行为触犯的相应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此类违法犯罪人员。

(一)采用殴打他人、强行推倒房屋等方式侵害他人实体权利,并已造成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二)采用堵门、摆势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呈报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

(三)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四)采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的,可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五)采取邮寄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四、办理暴力拆迁案件工作机制问题

暴力拆迁案件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首都的社会治安与稳定。全市公检法司机关要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和完善此类案件依法稳妥处理机制,从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增强打击效果出发,既依法各司其职、互相制约,又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打击暴力拆迁案件的整体合力。市级公检法司机关要加强协调指导督办,将办案原则自始至终贯穿于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侦查预审、行政处罚、批捕起诉、开庭审理、刑事处罚和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等各项工作中,依法用足、用活、用好现行所有刑事、行政法律政策,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为首都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十五、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视其情节轻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拆迁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非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申请、批准及实施行政征收拆迁单位、个人房屋的;

2、以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名义征收补偿安置后,再变更为商业利益用地等非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的;

3、违反本条例法定程序征收拆迁房屋的;

4、未将征收拆迁决定或补偿安置决定予以公告及送达,或者公告及送达内容、形式、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批准、实施的;

6、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决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及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

7、未按照批准的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实施征收拆迁的;

8、未取得人民法院生效的终审裁定或者判决而强制征收拆迁的;

9、实施强制征收拆迁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先予提供就地或者就近安置房的,安置房为期房,未提供过渡周转用房的;或者对被拆迁人先予货币补偿未到位及未提供周转用房的;

10、未按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11、违反法律、法规征收拆迁的其他情形。

执业机构: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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