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不签订合同的后果

时间:2014-06-17 14:03:38  作者:史剑琴  文章分类:招投标

案情回顾:

某县农工商公司因修建综合楼进行招标,该公司将工程投标者须知、工程地址及现场条件、承包范围、方式、工期要求、工程技术要求、其他说明事项等编写了《施工招标综合说明书》,并对外张贴招标公告。某建筑公司领取了施工招标说明书,并交纳资料费500元和投标保证金2万元,参加了该工程投标。1999年5月10日,该工程招标小组在招标大会上宣布:该建筑公司中标综合楼工程。5月11日,该建筑公司为中标工程与某建筑材料公司签订了一份订购钢材的合同,并交纳定金5 万元;与刘某签订了一份购买木材的合同,并交纳了保证金2万元。同日,该建筑公司按招标公告要求,向某县农工商公司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时,该农工商公司以工程自建为由拒收。同月16日该建筑公司进入施工现场搭建工棚,支出工人工资、拉运材料等费用1000元。该农工商公司以综合楼停建为由,拒绝与该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此酿成纠纷,该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该农工商公司双倍返还投标合同保证金,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

法院判决:

原告认为:我公司中标被告综合楼工程,并按约定履行了中标单位的义务。为准备该综合楼工程的修建,我公司已订立两份购销合同,并分别缴纳了定金、保证金。现被告以自建该综合楼工程为由,违反招标文件约定,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认为:我公司与原告只形成初评中标关系,双方并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原告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权要求我方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农工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返还某建筑公司资料费500元、投标保证4万元。

律师说法:

某县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程序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建筑公司由此取得的中标资格应受法律保护,某县农工商公司以该工程停建为由,拒绝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酿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向建筑公司返还资料费和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的民事责任。

为修建本案所涉工程需要,建筑公司与某建筑材料公司、刘某签约订货而形成的合同关系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现尚未经法律程序确认建筑公司为履行该合同所支付的定金和保证金是否已为当然损失,建筑公司即在本案中径行提出请求某县农工商公司赔偿该定金和保证金损失的诉讼,其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法院无法予以支持;建筑公司应在损失依法确定后,另案起诉。

建筑公司在已知某县农工商公司决定停建综合楼工程后,仍强行进场搭建工棚,对由此扩大的经济损失,某县农工商公司没有过错,应由建筑公司自行承担。

本案中因发包方业主的原因造成施工单位无法与其签订并履行施工合同,由此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应积极向业主主张损失。施工单位遇到这种情况时, 最重要的是要想办法梳理并保存好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证据,否则,施工单位仅仅只能要求发包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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