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17 14:29:27 作者:史剑琴 文章分类:招投标
案情回顾:
某工程项目经批准立项后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文件,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了招标工作程序,该招标工作中又出现了以下问题:
1、招标工作主要程序确定为:
(1)成立招标工作小组;
(2)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
(3)编制招标文件;
(4)编制标底;
(5)发放招标文件;
(6)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
(7)接受投标文件;
(8)投标单位资格审查;
(9)开标;
(10)确定中标单位;
(11)评标;
(12)签订承包合同;
(13)发出中标通知书。
2、招标文件规定本地区单位参加技标不需要垫资,外地区单位参加投标的需垫资50 元。市招标办指定某公司为其代理招标事务,并负责主持投标预备会议与开标会议。5家单位参加投标,其中A公司B公司为长期合作伙伴,作为不同的法人单位参加多次投标采取你高我低的合作方法争取中标。取得较明显效果。C公司在投标截止日期时间之前报送的新报价方案 (1月10日10时)在原方案报价的同时提出报价降低的新技术施工方案。经项目经理签字后递送投标书,招标方以“一标一段”为理由拒绝该公司报送的新方案。
3、D公司在1月9日从邮局寄出投标文件,招标人于1 月11 日10 时收到,为此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4、由于时间关系,甲方直接邀请了7位技术经济专家参加评标。由于只有4家单位投标,故在评标前未进行资格预审。评标时发现有2 家报价较低且相同,评委会决定对其中资质较好的一个单位提出建议降低标价,结果该公司中标。
律师说法:
1、该项目的招标工作程序不妥当,其合理的顺序应该是:
(1)成立招标工作小组;
(2)制招标文件;
(3)编制标底;
(4)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
(5)投标单位资格审查;
(6)发招标文件;
(7)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
(8)接受投标文件;
(9)开标;
(10)评标;
(11)确定中标通知书;
(12)发出中标通知书;
(13)签订承包合同。
2、按照目前国内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 违反了规定要求的做法如下:
(1)招标文件对于本地区与外地区投标单位制定不同的规定,不符合招投标的公正原则。
(2)市招标办不能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能主持投标预备会议和开会,应由招标单位负责主持会议。
(3)招标方拒绝C公司的新方案的理由是错误的。在1月10日10时以前投标人提出新定文件属于正式有效文件,但C公司递送的补充文件只经项目经理签字仍不符合规定,故仍应认定为无效文件。招标人认定D公司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是正确的,投标截至时间为文件送达时间而不是邮寄时间。
(4)A公司与B公司的行为属于串标,是违法行为。
(5)直接确定评标委员的做法是错误的,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资格预审可以与评标同时进行。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评委向投标人提出建议或进行谈判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3、应该了解招标文件一般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须知。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技术规格。
(4)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5)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7)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8)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0)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11)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12)主要合同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