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起诉的必备条件

时间:2014-06-17 15:35:08  作者:史剑琴  文章分类:工程价款

工程款纠纷案件在起诉时,主要具备三个条件,分别:是工程质量经过验收合格;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己届满;工程价款是合法的价款。下面我们来看看为什么说起诉的时候必须具备这三个条件:

(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合同法》第279 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该规定表明,建设工程竣工以后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言下之意,如果建设工程竣工了,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就不需要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也无须接收建设工程。所以说,工程款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工程质量经过验收合格。

当然,《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施工合同无效的状况下,如果工程经过竣主验收合格了,承包人请求支付价款,也应予以支持。当然,如果合同无效,而建设工程质量经过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不应该支持。

所以,无论是从《合同法》第279条的规定,还是从《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得出的结论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才具备条件。

(二)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已经届满。

如果起诉时,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尚未届至,则施工单位就起诉要求支付价款的,当然会被法院依法驳回,不予支持。但又有两种特殊的情况例外。

1、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也就是说,合同无效,可以随时不再履行。已经履行了的怎么办?应当返还。不能返还呢?应当,折价补偿。返还或折价随时可以主张。

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施工合同无效以后,实际上是没有办法返还的,只能折价。折价的话,怎么折呢?参照合同约定。然而又因为合同无效,所以随时可以主张折价,也就是说,可以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主张价款,只要确认合同无效,就可以随时主张价款。

2、合同被解除

《合同法》第 97 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被解除了,尚未履行的就终止履行,不要再履行下去了,已经履行的怎么办呢?要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合同解除以后,因无法恢复原状,只有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怎么补救呢?实际上还是折价补偿的问题,而且还可以随时主张。

(三)工程款是合法的价款。

如司法实践中的挂靠承包所得利润,实际上就是违法所得,因其不是合法的工程款,法院当然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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