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17 15:38:42 作者:史剑琴 文章分类:工程价款
案情简介:
2005年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A公司垫资施工总承包B公司写字楼工程;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B公司一次性付清A公司所垫付的工款。2006年10月,该工程竣工,双方进行了结算,B公司应于 2007 年 1 月10日前支付公司工程款项3890万元。
双方结算后,A公司一直向B公司催要工程款,但B公司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不付。2010年5月,A公司获悉B公司因欠银行贷款, 银行已经诉诸法院,要求拍卖B公司写字楼行使抵押权。同年6月,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偿还尚欠工程款1000 万元,并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B公司写字楼拍卖价款获得优先受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公司应予支付A公司工程欠款1000 万元及逾期利息;A公司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已过法定期限,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四、建设工程承包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本案中,作为建筑施工承包人的A 公司在与业主竣工结算后6 个月内并未向法院主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因此该承包人的此项优先受偿权已经过了法定期限,法院予支持。
建筑施工企业为催讨工程款而提起诉讼或仲裁时,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是承包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时,往往诉讼时效已过或工程竣工多年,由于拖欠时间过长,承包人已丧失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再加上承包人对证据收集、保管的意识薄弱,诉讼或仲裁时一些重要证据已灭失或难以取得,造成诉讼或仲裁的结果不理想。为此建议建筑施工企业要把握时机,及时、讼或仲裁,不要轻易丧失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同时由于及时诉讼或仲裁,证据容易收集、保全,有利于工程款纠纷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