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如何防范乱签证?

时间:2014-06-17 17:12:34  作者:史剑琴  文章分类:签证索赔

从工程签证实务的角度,我们可以将一些工程签证归结为恶意签证和过失签证,而这些签证一般从工程的角度都不应当被认可。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恰恰相反,这两类签证通常都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原因就在于,建设单位无法证明它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也无法证明为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因为过失签证,一般很难推翻。虽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但司法实践中,认定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标准非常严格,一般情况下难以认定。而且,即使过失签证认定为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导致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需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实际上,过失签证一般是在履约过程中形成的,结算时距签证时往往已经超过1年,撤销权依法已经消灭。对于恶意签证,一般也难以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所以,建设单位如何来防范恶意签证与过失签证就显得非常重要。我认为,建设单位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

一、选择诚实可靠的人员担任甲方代表。

二、设置签证前置程序。

签证的总经理也好或工程部经理也好,他们不懂工程造价,才发生了过失签证。那我们设置一道程序,在这位总经理或工程部经理签字之前,由造价工程师先进行审核,这有利于避免过失签证。

三、建立甲方代表每月汇报制度。

这样有利于发现签证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工程上,甲方代表除了要汇报每个月的进度以外,还要汇报实际发生了多少签证,涉及多少费用的变化或工期的顺延,以便发包人管理层及时发现签证可能存在的问题,比如说签证量过大。

四、对甲方代表签证权利必须进行必要的限制

我们常常会看到一些管理比较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现场甲方代表签字的权利有限制,比如说:发包人授权代表在承包人发出的工程施工联系函或其他报告、文件上签署明确意见,否则,发包人代表签名或其他人的签名(即使其签署意见)仅表示发包人对该份文件的签收,不能作为发包人意见或结算的依据。比如说:3万元以下的签证,甲方代表可以直接签署,超过3万元,甲方代表无权签署。

五、签证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

签证必须遵守的原则包括:

1、通过草图、示意图形式而避免单纯的文字形式进行签证原则。比如说,垃圾外运工程,在垃圾外运之前,通过草图、示意图形式把垃圾的工程量固定下来。

2、签事实而不直接签结果原则。当然,这并非真正意义上本讲里所说的签证,而是一个广义的签证。

3、签事实而不直接签工程量原则。

4、签工程量而不直接签单价原则。

5、签单价而不直接签总价原则。

6、以前述原则为优先原则。

六、通过设立合同条款来防范补签证的发生

施工单位每月要提交合同价款调整账单,每个月发生的签证都必须在这个调整账单里反映。如果不反映,说明施工单位放弃了这个权利。当然,在结算过程中,施工单位补签证把日期写成施工阶段的日期,即使这样也视为放弃了权利,从而避集补签证的发生。

七、对于费用签证必须经过索赔程序进行

这样可以避免直接进行费用签证。这是什么意思呢?索赔实际上是一个过程,签证才是结果。既然索赔是有程序的,只有程序正规化了以后,最后形成的费用签证才可能避免因恶意签证和过失签证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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