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证明驾驶证过期,交通事故发生后商业保险可否免赔

时间:2014-12-12 14:16:14  作者:唐春林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北京保险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此,驾驶证过期会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风险,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交通事故发生后,商业保险可以免赔。然而,在无法证明驾驶证过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案情回顾:2013年7月6日,原告刘某就牌照为沪A1XXXX的机动车向被告平安财险公司与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7月7日至2014年7月6日。车辆所有人为成某,系原告刘某的妻子。 2013年7月7日,原告刘某的妻子成某驾驶牌号为沪A1XXXX的被保险车辆与案外人陆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损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机动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就交强险赔偿之外的剩余损失部分向被告索赔遭拒。刘某遂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刘某磊保险赔偿金21,02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涉案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应认定为原告刘某妻子成某。同时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认定,刘某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是在有效期内的。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刘某磊保险赔偿金21,02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保险律师分析:在驾驶证是否过期问题上存在异议时,应当以各方提供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明力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本案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经法律授权的交通事故认定机关,其依职权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具有证明事故经过和责任主体的证明力,且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根据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为成某。尽管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提供了报案电话录音、定损理赔资料等证据,主张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由原告刘某驾驶车辆,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涉案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应由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为原告刘某,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被保险车辆驾驶人为成某,其驾驶证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并未过期。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以原告刘某驾驶证过期为由拒绝理赔,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刘某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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