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后可否追偿

时间:2014-12-12 14:17:20  作者:唐春林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北京保险律师提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据此,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后,在诉讼时效内行使追偿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回顾:2008年10月4日,被告河南某公司职工连某醉酒驾驶豫H6256号小轿车与驾驶电动车的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连某死亡、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连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2010年10月25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平安财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张某损失120000元,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平安财保于2011年3月10日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豫H6256号小轿车车主是被告公司。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2013年2月17日,原告平安财保据此主张追偿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平安财保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规定,应予支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垫付的交强险理赔款120000元。被告公司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判决维持二审的民事判决。
北京保险律师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本解释实施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实施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原告平安财保于2013年2月17日将被告公司诉至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行使追偿权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之后,其主张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因豫HA6256号轿车的车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是被告公司,连某又是被告公司职工,故平安财保起诉被告公司并无不当。又因在张某起诉被告公司和原告平安财保一案中,法院判决平安财保为被告公司在豫HA6256号轿车办理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被告公司办理的交强险,故原告平安财财也只能向被告公司行使追偿权。综上,法院二审对法律的适用和理解正确,处理适当,因此再审法院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保险理赔 债权债务 金融证券 银行保险 网络法律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唐春林律师 > 唐春林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