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13 16:53:38 作者:程胜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在无法清算时,清算义务人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何为清算义务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呢?该责任的承担有何条件?接下来由笔者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进行解答。
案情简介: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法院无法进行清算
原告某盛公司系某叶公司的合法债权人。后经其调查发现,某叶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企业年检,已于2003年10月1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却一直未依法组织清算。据此,某盛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某叶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清算过程中,因某叶公司及其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均未提供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致使法院无法进行清算,法院裁定终结对某叶公司的清算程序。被告某实业公司作为某叶公司股东,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故某盛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就某叶公司对其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被告应对某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实业公司虽曾分别于《人民法院报》及《北京青年报》发布公告,要求与另一被告某方公司等三名股东共同成立清算组对某叶公司进行清算,但上述行为仅能证明某实业公司欲对某叶公司进行清算,而事实上清算程序并未启动,对某叶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据此,不能认定某实业公司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某实业公司确系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并且根据法院已有的生效裁定,已确认某叶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因此,可以认定某实业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某叶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定某实业公司应就某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清算义务人的连带清偿责任
清算义务人的连带清偿责任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责任,应符合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公司无法清算、存在因果关系等条件。
关于清算义务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无有限公司小股东无需承担清算义务的除外条款,因此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因此,无论某实业公司所占的股权份额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在某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
关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和因果关系的认定上,需要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的方式,即应由清算义务人来证明其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无法清算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就是对于清算义务人的连带清偿责任的分析了,如果出现了相关纠纷,最好咨询专业的股权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